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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规范国有股质押
 
作者:烟台会计网编辑 发布时间:2007-03-10 13:56:22 来源:烟台会计网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指出,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通知要求,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通知强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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